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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子假卖老父房产套贷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0-09-26 22:13:39 来源:


不孝子假卖老父房产套贷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不孝子假卖老父房产套贷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典型案例

 

    刘老伯家住彭浦新村,日前他突然发现自己和儿子共有的自住房突然“更名换姓”,过户到了一个陌生人名下。细问之下才知道是儿子为了骗取银行贷款,将房子“假装出售”给别人。刘老伯一怒之下,一纸诉状将儿子刘家琦和新房主陈丛花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两被告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恢复原始房屋产权登记。

 

卖房“倒贴”买家5000

 

    刘老伯所住房屋产权原属父子俩共有。20087月,刘家琦因做生意缺钱,打起了虚卖房屋套取贷款的歪主意。

   刘家琦找到陈丛花充当“买房下家”,由刘家琦出面瞒着刘老伯与陈丛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并不需要实际履行付款交房义务,再以陈丛花的名义向银行套取贷款后交付刘家琦,贷款及利息由刘家琦实际出资偿还银行,待日后刘家琦有了资金后,再将所“卖”房屋“买”回去。作为回报,刘家琦允诺事成之后付给陈丛花“好处费”5000元。

 

跨省“公证书”露出马脚

 

    为使房产变更登记及过户手续能够顺利“过关”,刘家琦挖空心思再次使用欺骗手段通过四川省某市公证处出具了一份公证书,用于“证明”父亲委托自己代为签订涉讼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等。之后,凭借该份公证书,在刘老伯未到场的情况下,刘家琦将涉讼房屋产权登记至陈丛花名下。

    事隔不久,该公证处在内部复查工作中发现,刘家琦并未至该公证处申请办理过委托公证,亦未在委托书及公证程序中的相关材料上签名等。故认为该份公证书疑点重重,遂于20093月派员来沪登门调查,直到此时,一直被蒙在鼓里的刘老伯才得知此情。同年54日,该公证处出具《复查决定书》一份,撤销了原出具给刘家琦的公证书。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刘家琦为获取银行贷款,在未征得父亲同意的情况下,制作虚假的公证委托材料,与陈丛花恶意串通,签订了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两人的行为损害了刘老伯的利益,故判决涉讼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两被告及第三人建行某分行各负其责办理相关手续,将涉讼房屋的产权人恢复至刘老伯、刘家琦名下。

 

三、律师解读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涉案房屋属于刘家琦、其父的共同共有财产,在查实“公证书”为委托事项为虚假的前提下,刘的买卖行为,并未征得其父的同意,已经侵害了其父亲的合法权益,属无权处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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