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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隐蔽实情定金返还起争议 法院判决:撤销居间协议返还定金
2010-09-25 09:59:16 来源:
中介隐蔽实情定金返还起争议 法院判决:撤销居间协议返还定金
通过中介购买二手房已成为购房置业的常态,但由于行业的不规范以及部分从业者“赚快钱”的心态,交易前,买方听到的标的房屋介绍常是“花好稻好”;看房时,常由于经验缺乏,仅仅“走马观花”;而在签订协议后,却发现房屋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购房者遭遇此类事件,又该如何维权?
一、典型案例
去年5月,乐某想要买房,于是便委托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中介公司便向乐某推荐彭浦新村的两室一厅、建筑面积为91平方米的房屋。同年6月6日晚8时左右,乐某与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去实地看房。之所以没有选择白天看房,中介公司的说法是白天屋内无人,只能于晚间看房。随即,乐某于当晚签署了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了2万元购房意向金,房屋的原产权人汤某也于当晚11时在居间协议上签字。
根据协议约定,房价款为112万元,中介公司在收到意向金后7个工作日内,乐某不得解除本协议的委托,不得收回意向金,否则应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同时约定,若乐某未能与汤某达成交易,乐某有权在两个工作日后至中介公司无息取回意向金;如汤某签订本协议,则乐某同意转为定金,由中介公司转付汤某,同时汤某应当将收到的定金交中介公司保管。
但第二天,乐某便听说想买的这套房子的主卧室没有窗户,次卧室也不能通风、采光。于是他急忙联系中介第二次看房。这次仔细一看乐某大吃一惊,当即表示不愿购买。
今年2月,汤某以11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案外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乐某支付的2万元仍留存于中介公司,因多次要求中介公司返还该笔款项遭到拒绝而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审理中,乐某认为,当天是晚上看房,主卧室窗帘拉上后根本看不到窗户情况,并且屋内又都为女性租客,所以看房只用了10多分钟,当时只觉得房型不正,房屋价格较便宜,未察觉房屋存在缺陷,最重要的是中介公司业务员也未如实告知。而中介公司则认为,签订的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是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购房款2万元已转为定金性质,所以乐某要求返还缺乏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屋产权人汤某则认为,乐某在购房前已去实地看房,看房后才签订的 《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该协议是合法、有效,乐某支付的2万元已转为了定金,不同意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乐某在买房前虽实地查看了房屋,但因被告知白天屋内无人,因此只能于晚间看房,加之受到当时屋内家具摆放等因素影响,致使乐某不能对房屋的采光情况做出准确判断,情有可原。其次,房屋除厨房外其他房间均无法正常采光,其有别于通常情况下一般人对于房屋的正常认知。鉴于该种特殊情况,中介公司应将该情况告诉乐某。
然而,中介公司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其进行了相关告知,此也成为导致乐某对房屋的实际情况产生重大误解的因素之一。因此,综合上述情况来看,乐某要求撤销该协议,尚属合理。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在乐某支付的2万元款项留存于被告中介公司,因此中介公司应当予以返还。据此,法院做出了支持乐某诉请的判决。
三、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诚实守信不仅是中介的道德操守,更是其获得中介报酬的前提条件。如果故意隐瞒实情或者作虚假陈述,购房者有权拒绝支付中介费用,并可主张相应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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